| 標題 | 函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修正規定及銓敘部令各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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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6-18 00:00~2015-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6-18 16:09:26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919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修正規定及銓敘部 令各1份(共5個電子檔)(0191981A00_ATTCH3.pdf、0191981A00_ATTCH5.pdf、019 1981A00_ATTCH4.pdf、0191981A00_ATTCH6.jpg、0191981A00_ATTCH7.pdf) 主旨:函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修正規定及銓敘部令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2號函辦 理。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業 奉考試院民國104年5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30010421號 函核定修正,並經銓敘部同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 581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除遂行機關業務外,尚有避免長 期代理之用意,故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本次修正本注意事項,計修正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 點及第11點,共計修正5點,重點如下: (一)將依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職務代理之範圍(第 8 1040002197 ■人■事■室■■■ ■收■文■:1■04■/0■6/■11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