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6-18 00:00~2015-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6-18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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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909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電子檔)(0190985A00_ATTCH1.pdf、0
190985A00_ATTCH2.pdf)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916號函及銓
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而為利實務執
行,勞動部爰於本(104)年5月29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
30594號令補充規定略以,性平法所定產檢假5日,受僱者
得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擇定後不得
變更。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及銓敘部本年1月7日部
法二字第1043923679號電子郵件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
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性平法第15
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
當且規範目的相同,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
再請產檢假5日疑義。以公務人員雖係性平法第2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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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2186
■人■事■室■■■ ■收■文■:1■04■/0■6/■10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