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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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6-18 00:00~2015-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6-18 15:56:37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909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電子檔)(0190985A00_ATTCH1.pdf、0 190985A00_ATTCH2.pdf)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916號函及銓 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而為利實務執 行,勞動部爰於本(104)年5月29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 30594號令補充規定略以,性平法所定產檢假5日,受僱者 得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擇定後不得 變更。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及銓敘部本年1月7日部 法二字第1043923679號電子郵件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 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性平法第15 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 當且規範目的相同,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 再請產檢假5日疑義。以公務人員雖係性平法第2條明定之 7 1040002186 ■人■事■室■■■ ■收■文■:1■04■/0■6/■10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