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5-28 00:00~2015-11-27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28 14:34:07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1612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0161231A00_ATTCH1.pdf) 主旨: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 007043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次按醫療法第28第1項前段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及第95條第1 項規定︰「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 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是本要點第5點所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 包含診所。惟為落實本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訂定 意旨,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 檢查,亦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 7 1040001941 ■人■事■室■■■ ■收■文■:1■04■/0■5/■26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