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否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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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5-22 00:00~2015-11-21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22 15:43:4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569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書函1份(1個電子檔)(0156920A00_ATTCH3.pdf) 主旨: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否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5月8日部銓三字第1043958822號書函辦 理。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 假。……」第5點規定:「……(第2項)各機關薦任以下 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 ,期間達1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 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第3項) 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 養師1人,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報經分 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 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復查銓敘部1 0 1040001798 ■人■事■室■■■ ■收■文■:1■04■/0■5/■14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