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否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5-22 00:00~2015-11-21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22 1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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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569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書函1份(1個電子檔)(0156920A00_ATTCH3.pdf)
主旨: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否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5月8日部銓三字第1043958822號書函辦
理。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
假。……」第5點規定:「……(第2項)各機關薦任以下
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
,期間達1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
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第3項)
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
養師1人,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報經分
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
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復查銓敘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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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1798
■人■事■室■■■ ■收■文■:1■04■/0■5/■14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