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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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5-15 00:00~2016-05-14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15 13:30:08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401597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請貴校加 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1857號函 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 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8 1040001810 ■人■事■室■■■ ■收■文■:1■04■/0■5/■15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