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5-15 00:00~2016-05-14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15 13:30:08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401597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請貴校加
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1857號函
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
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8
1040001810
■人■事■室■■■ ■收■文■:1■04■/0■5/■15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