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免納所得稅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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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5-07 00:00~2015-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07 11:06:15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林家承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hideki@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1265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及臺北國稅局原函影本各1份(2個電子檔)(0126533A00_ATTCH2.pdf、0126 53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免納所得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4月14日部退五字第1043956502號書函辦理 。 二、本案經銓敘部請財政部賦稅署轉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10 4年3月24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40009998號函復略以: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加強公 務人員權益保障,而於公務人員因公致傷殘、死亡時,另 外加發保險給付或撫卹以外之慰問金,以達國家照護公務 人員之目的。是以,參照財政部101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 000478230號及102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0410號函 釋意旨,上開公務人員或其他法定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 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依規定核發之受傷或殘廢 慰問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5 1040001558 ■人■事■室■■■ ■收■文■:1■04■/0■4/■29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