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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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5-07 00:00~2015-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07 11:00:1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1334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函影本1份 (共1個電子檔)(0133465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至105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 勵額度內自行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辦理 。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請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核發員 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5-04-27 11:04:23 1040001516 ■人■事■室■■■ ■收■文■:1■04■/0■4/■27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