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5-07 00:00~2015-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07 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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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1334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函影本1份 (共1個電子檔)(0133465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至105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
勵額度內自行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請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核發員
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5-04-27
11:04:23
1040001516
■人■事■室■■■ ■收■文■:1■04■/0■4/■27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