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5-07 00:00~2015-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07 10:56:2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6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承辦人:林惠慧 電話:04-7532489 傳真:04-7239311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福字第10401257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自103年1月1日起不得參加公保,而係參加一般保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計入分配機關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4月16日勞動發特字第1040504040號函及 103年10月29日勞動發特字第1031807183號函辦理。 二、身權法第38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第3 項:「前2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 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 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 (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原列於身權法 施行細則第12條,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移列於第3項 0 1040001439 ■人■事■室■■■ ■收■文■:1■04■/0■4/■22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