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5-07 00:00~2015-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5-07 10:56:23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6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承辦人:林惠慧
電話:04-7532489
傳真:04-7239311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福字第10401257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自103年1月1日起不得參加公保,而係參加一般保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計入分配機關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4月16日勞動發特字第1040504040號函及
103年10月29日勞動發特字第1031807183號函辦理。
二、身權法第38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第3
項:「前2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
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
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
(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原列於身權法
施行細則第12條,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移列於第3項
0
1040001439
■人■事■室■■■ ■收■文■:1■04■/0■4/■22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