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 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4-15 00:00~2015-10-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4-24 0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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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15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電子檔共1份)(011153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
辦理。
二、全國教師工會建議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教
育部回復如下: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項)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18
條規定:「(第1項)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
,每次以30分鐘為度。(第2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
作時間。」
(二)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3年3月17日
勞動三字第0930012452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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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1271
■人■事■室■■■ ■收■文■:1■04■/0■4/■10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