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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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4-15 00:00~2015-10-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4-24 09:52:51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15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電子檔共1份)(011153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 辦理。 二、全國教師工會建議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教 育部回復如下: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項)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18 條規定:「(第1項)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 ,每次以30分鐘為度。(第2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 作時間。」 (二)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3年3月17日 勞動三字第0930012452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 9 1040001271 ■人■事■室■■■ ■收■文■:1■04■/0■4/■10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