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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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9-01-05 00:00~2010-01-05 00:00 更新時間: 2009-01-05 11:41:36 |
| 訊息內容 |
一、本(97)年度尚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之同仁,請於12月31日前完成刷卡消費。 二、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98-100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業經評定,獲選者為玉山商業銀行。是以,自98年1月1日起,同仁應持用玉山銀行國旅卡進行刷卡消費,方能依規定完成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另98年度具休假資格尚無持有玉山銀行國旅卡同仁,請速洽人事單位申辦。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業經行政院97年12月17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5172號函修正公布,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取消「隔夜」、「異地」之限制,只要休假期間(半天亦可)以國旅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不須至外縣市,本縣亦可),即可依規定核予休假補助費。 (二)取消原「一律按刷卡金額加發25%補助」之規定,但新增規定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則可加倍核予補助(例如刷卡2,000元,補助4,000元),至如係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以外之其他行業刷卡消費者,則僅核實補助(例如刷卡2,000元,補助2,000元)。又上述補助金額仍不得逾各該當事人依休假年資可核予補助之金額上限(即最高仍以16000為上限)。 四、檢附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相關優惠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