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應於檢驗期限內完成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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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5-03-03 00:00~2016-03-02 00:00 更新時間: 2015-03-03 15:40:04 |
| 訊息內容 |
「移動式定檢車到點服務」來電洽詢,諮詢專線(04)7118762。 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檢驗期限,實施排氣定期檢驗1次。如逾期未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者,依法可處機車所有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另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1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