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須符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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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1-20 00:00~2015-07-22 00:00 更新時間: 2015-01-20 09:17:02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0191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共1個電子檔)(0019149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須符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始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3年10月29日部法三字 第1033883000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 任用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各等級考試及 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 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第18條第3項規定:「考試及格人 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 之限制行之。」準此,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含特種考試警 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 格者)得予任用及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均須受任用 法規(包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依 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類科 3 1040000235 ■人■事■室■■■ ■收■文■:1■04■/0■1/■19 ■有■附■件■■■■ 93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表〉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等) 之相關限制。 三、復查現行一覽表附則五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 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擬調 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 則六規定:「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 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 第8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 、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依上開 規定,附則五係指「依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取得 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得以職系專長再調任;附則 六則係指「依類科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 防機關任職者」得以職系專長再調任而言,故警察特考及 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須符合上開附則五、六規 定情形者,始得轉而適用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有關職系 專長之規定辦理調任(不包括調任辦法第4條有關同職組職 系或單向調任之規定);倘不符上開附則五、六規定情形 者,縱現職為調任辦法第3條所稱現職公務人員,亦仍不得 逕予適用調任辦法相關規定。 四、據前,應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必須先依 其考試類科所得適用之職系,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 職稱及官等、職等並歸列有職系之職務後,始得適用調任 辦法部分規定;如其為銓敘審定警察官制人員或尚未依職 3 93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系專長再調任人員,即擔任毋須受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 如機要職務)時,因非以考試及格資格依類科表規定取得職 系資格,即非屬前開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之適用對象, 故嗣後再改以須具任用資格職務任用時,仍須符合一覽表 附則五、六規定,始得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 任。 五、基於應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既無法以 其現任毋須受任用資格限制職務之身分,逕依調任辦法認 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本部歷次關於應警察特考或安檢 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經調任(再任)機要職務並經銓敘 審定有案後,即得以現職機要人員身分依調任辦法規定認 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非機要職務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又為適度維護是類考試及格人員權益,如其再調任 須具任用資格職務之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載於 103年12月31日以前,仍得依本函下達前規定辦理。 六、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01-19 14:0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