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須符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1-20 00:00~2015-07-22 00:00 更新時間: 2015-01-20 0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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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0191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共1個電子檔)(0019149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須符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始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3年10月29日部法三字
第1033883000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
任用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各等級考試及
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
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第18條第3項規定:「考試及格人
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
之限制行之。」準此,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含特種考試警
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
格者)得予任用及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均須受任用
法規(包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依
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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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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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等)
之相關限制。
三、復查現行一覽表附則五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
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擬調
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
則六規定:「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
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
第8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
、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依上開
規定,附則五係指「依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取得
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得以職系專長再調任;附則
六則係指「依類科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
防機關任職者」得以職系專長再調任而言,故警察特考及
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須符合上開附則五、六規
定情形者,始得轉而適用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有關職系
專長之規定辦理調任(不包括調任辦法第4條有關同職組職
系或單向調任之規定);倘不符上開附則五、六規定情形
者,縱現職為調任辦法第3條所稱現職公務人員,亦仍不得
逕予適用調任辦法相關規定。
四、據前,應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必須先依
其考試類科所得適用之職系,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
職稱及官等、職等並歸列有職系之職務後,始得適用調任
辦法部分規定;如其為銓敘審定警察官制人員或尚未依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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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專長再調任人員,即擔任毋須受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
如機要職務)時,因非以考試及格資格依類科表規定取得職
系資格,即非屬前開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之適用對象,
故嗣後再改以須具任用資格職務任用時,仍須符合一覽表
附則五、六規定,始得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
任。
五、基於應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既無法以
其現任毋須受任用資格限制職務之身分,逕依調任辦法認
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本部歷次關於應警察特考或安檢
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經調任(再任)機要職務並經銓敘
審定有案後,即得以現職機要人員身分依調任辦法規定認
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非機要職務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又為適度維護是類考試及格人員權益,如其再調任
須具任用資格職務之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載於
103年12月31日以前,仍得依本函下達前規定辦理。
六、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01-19
14: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