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於勞動部函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相關疑義之解釋令一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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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1-15 00:00~2015-07-17 00:00 更新時間: 2015-01-15 08:26:17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0071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電子檔)(0007133A00_ATTCH1.pdf) 主旨:關於勞動部函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相關疑義之解釋令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5號函 及銓敘部103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1033921436號書函辦 理。 二、查為旨揭性平法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該如何請陪 產假一事,銓敘部前參酌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 第1030132626號函規定,於103年12月19日以部法二字第1 03391917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銓敘部於103年10月28日陳報考 試院審議並於103年12月11日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 竣,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 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修正草案,已配合修正請陪 產假日數及期間與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一致,是於請假 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 5 1040000110 ■人■事■室■■■ ■收■文■:1■04■/0■1/■09 ■有■附■件■■■■ 5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規定辦理。銓敘部上開書函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 ,供各界查參。 三、茲以案內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令規定,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 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 計15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 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 配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 規定辦理。 四、檢附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原函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01-09 12:1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