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辦理本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104年度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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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1-12 00:00~2016-01-12 00:00 更新時間: 2015-01-12 11:20:08 |
| 訊息內容 |
通報 受文者:本校教師 為辦理本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104年度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請符合資格人員於本(104)年1月14日(星期三)中午前提出申請並依左列注意事項配合辦理: 一、屆滿十年者。(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任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屆滿二十年者。(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任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屆滿三十年者。(自七十四年八月一日任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屆滿四十年者。(自六十四年八月一日任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右列資格除屆滿四十年須另填報「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表」、「104年度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各一份,餘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者,皆請填報「104年度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及「104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冊」各一份;另請檢送最近兩吋半身光面照片一張、合格教師證、初任教師畢業證書、目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歷任教師派令(核薪通知書)、身份證、歷年考核通知書(即初任至目前的考核通知書)、歷年異動之服務證明書(到任本校之服務證明書免附)之影本一份,俾憑查核及存考。 人事室敬啟 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