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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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2-11 00:00~2015-03-13 00:00 更新時間: 2014-12-11 11:09:22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承辦人:劉妙菁 電話:04-7531767 傳真:04-7201922 電子信箱:e2000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304158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各1份(0415803A00_ATTCH1.do c、0415803A00_ATTCH2.doc) 主旨: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內容如下: (一)原規定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為300萬元整(不含本數);修正為未滿300萬元。 (二)原規定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為200 萬元整 (不含本數);修正為未滿200萬元。 (三)原規定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為100萬元整(不含本數);修正為未滿100萬元。 二、檢送「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法制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本縣各地 3 1030004171 ■人■事■室■■■ ■收■文■:1■03■/1■2/■09 ■有■附■件■■■■ 1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政事務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文化局、 彰化縣消防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衛生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副本:本府法制處(含附件) 2014-12-09 12:4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