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2-11 00:00~2015-03-13 00:00 更新時間: 2014-12-11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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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承辦人:劉妙菁
電話:04-7531767
傳真:04-7201922
電子信箱:e2000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304158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各1份(0415803A00_ATTCH1.do
c、0415803A00_ATTCH2.doc)
主旨: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內容如下:
(一)原規定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為300萬元整(不含本數);修正為未滿300萬元。
(二)原規定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為200
萬元整 (不含本數);修正為未滿200萬元。
(三)原規定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為100萬元整(不含本數);修正為未滿100萬元。
二、檢送「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修正「彰化縣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法制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本縣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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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4171
■人■事■室■■■ ■收■文■:1■03■/1■2/■09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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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務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文化局、
彰化縣消防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衛生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副本:本府法制處(含附件) 2014-12-09
12: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