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2-04 00:00~2015-12-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12-04 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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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4088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內政部原函影本1份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2份(電子檔共3份)(0408832A00
_ATTCH1.pdf、0408832A00_ATTCH2.doc、0408832A00_ATTCH3.doc)
主旨:檢送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各一份,自即日生效,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12月1日台內移字第1030954857號函辦理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
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
條第4項及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由服
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
前(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申請表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
日1星期前)送達本府,經本府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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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4094
■人■事■室■■■ ■收■文■:1■03■/1■2/■03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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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
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
明。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
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
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
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併予敘明。
四、審查(核)結果將以電子公文回復,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
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揭規定,屆時內政部將依兩
岸條例規定處罰,請配合辦理。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公務人才創新育成中心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4-12-03
12: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