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衛生福利部請各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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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4-12-03 00:00~2015-01-02 00:00 更新時間: 2014-12-03 11:19:42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17日衛部救字第1031362425號函、教育部103年11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3016920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13621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0年7月14日院臺規字第1000032902B號函及內政部99年2月2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000525號函均明白揭示,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