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所定生理假併入病假之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請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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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1-25 00:00~2015-02-25 00:00 更新時間: 2014-11-25 13:02:20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3919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所定生理假併入病假之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請畢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300 53793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 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 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 假。」另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必須 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 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第3條第 1項第5款規定: 「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 0 1030003944 ■人■事■室■■■ ■收■文■:1■03■/1■1/■20 ■無■附■件■■■■ 8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 之。」 三、綜上,現行性平法暨其施行細則所定生理假併入病假之計 算及陪產假之請畢期間均較給假辦法為寬,爰於給假辦法 修正前,聘僱人員之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 請畢期間,請依性平法第1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辦理。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4-11-19 16:2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