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1-25 00:00~2015-02-25 00:00 更新時間: 2014-11-25 12:37:09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3772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
2315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三、考量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未支領薪俸,如該等期間
不予納入生育補助基準計算,尚與「公教人員保險法」(
以下簡稱公保法)規定未予納保年資不納入生育給付之計
算標準相當,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
給字第1020039165號函略以,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結婚、眷屬喪葬及生育事實時,
4
1030003851
■人■事■室■■■ ■收■文■:1■03■/1■1/■13
■無■附■件■■■■
78
第2頁, 共2頁



其生活津貼之補助基準係依其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薪俸額
標準計發。是以,為期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計算期間與公
保法生育給付衡平一致,本案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計算基準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之規定,有關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
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例
如,公務人員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
103年6月15日止留職停薪,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
實,則其生育補助之計算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
6月、5月、4月及3月等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
:(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
)÷6】)。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11-12
17: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