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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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1-25 00:00~2015-02-25 00:00 更新時間: 2014-11-25 12:37:09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3772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 2315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三、考量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未支領薪俸,如該等期間 不予納入生育補助基準計算,尚與「公教人員保險法」( 以下簡稱公保法)規定未予納保年資不納入生育給付之計 算標準相當,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 給字第1020039165號函略以,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結婚、眷屬喪葬及生育事實時, 4 1030003851 ■人■事■室■■■ ■收■文■:1■03■/1■1/■13 ■無■附■件■■■■ 7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其生活津貼之補助基準係依其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薪俸額 標準計發。是以,為期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計算期間與公 保法生育給付衡平一致,本案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計算基準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之規定,有關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 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例 如,公務人員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 103年6月15日止留職停薪,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 實,則其生育補助之計算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 6月、5月、4月及3月等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 :(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 )÷6】)。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11-12 17:4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