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之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時如何處理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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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8-11-17 00:00~2009-11-17 00:00 更新時間: 2008-11-17 16:06:28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民國97年11月11日府人三字第0970231869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之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時如何處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7年11月6日院授人字給第0970064419號函辦理。 二、查「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以下同)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規定略以: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學校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或非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構)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於依法辦理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其職員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採計年資不足35年者,得就其不足部分,另就其曾任工友或工級人員之年資,以其轉任時之工友餉級或工級人員薪點所對照之工友相當薪點,按現職同等級或同薪點工友所支工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核給退職金、撫卹金及資遣費;至職員採計年資如已達35年者(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仍依原規定最高採計30年),其曾任工友或工級人員之年資則不再核給。 三、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之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