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於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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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1-12 00:00~2015-05-14 00:00 更新時間: 2014-11-12 17:15:4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3775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電子檔)(0377508A00_ATTCH1.pdf) 主旨:關於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民國103年10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3號函及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 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 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 場環境,銓敘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 定;復以性平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 且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 9 1030003814 ■人■事■室■■■ ■收■文■:1■03■/1■1/■11 ■有■附■件■■■■ 1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 產假。 三、檢附勞動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4-11-11 08:3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