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1-12 00:00~2015-05-14 00:00 更新時間: 2014-11-12 17:15:43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3775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電子檔)(0377508A00_ATTCH1.pdf)
主旨:關於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民國103年10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3號函及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
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
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
場環境,銓敘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
定;復以性平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
且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
9
1030003814
■人■事■室■■■ ■收■文■:1■03■/1■1/■11
■有■附■件■■■■
10
第2頁, 共2頁



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
產假。
三、檢附勞動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4-11-11
08: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