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0-28 00:00~2015-01-28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28 08: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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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3527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拒絕。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4-10-23
15: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