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教師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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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23 00:00~2015-01-23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23 16:33:11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3456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43384號 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第5條第2項規定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 條第1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 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勞動部 103年9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7582號函以,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6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起 迄時間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爰此,對於教師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3 1030003558 ■人■事■室■■■ ■收■文■:1■03■/1■0/■17 ■無■附■件■■■■ 85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各科2014-10-17 09:2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