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請鼓勵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就近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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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23 00:00~2015-01-23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23 16:08:22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麗絹 電話:04-7531435 電子信箱:A1001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3516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總處函文及其附件(共2個電子檔)(0351687A00_ATTCH1.pdf、0351687A00_ATTCH2 .pdf) 主旨: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請鼓勵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學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 49889號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進 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復查同法第 12條規定略以,由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選送公 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 予相關補助;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 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 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 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再查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有關訓後 服務義務,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 2 1030003574 ■人■事■室■■■ ■收■文■:1■03■/1■0/■20 ■有■附■件■■■■ 87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 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 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三、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 請依上開規定鼓勵所屬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 關博碩士學位。 正本:本府各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 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4-10-20 1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