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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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23 00:00~2015-04-24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23 15:37:4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王湘淳 電話:04-7531824 電子信箱:w615@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3458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來文附件(電子檔3份)(0345898A00_ATTCH1.pdf、0345898A00_ATTCH2.docx、034 5898A00_ATTCH3.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C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https://certifica 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 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旨揭要點修正如下: (一)103年8月1日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 選聘辦法」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證書遺失、更 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 育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 ,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0 1030003533 ■人■事■室■■■ ■收■文■:1■03■/1■0/■16 ■有■附■件■■■■ 56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二)103年8月1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 記遴聘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更 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 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正 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及補 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學校或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 相關申請表件並儘量避開每年4月到8月申請高峰期。 五、旨揭要點可至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 gov.tw/index.aspx)下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溫怡芳小 姐及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65、77345831;電 子郵件:yvonne926@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彰化縣私立文興 高級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4-10-16 08:2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