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投票日前一日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開票所等以公假排代及擔任選務工作補休假案,如說明,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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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22 00:00~2015-01-22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22 22:00:20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函 地址:50050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100號7樓 承辦人:劉玉桑 電話:7256091#17 電子信箱:chec04@cec.gov.tw 受文者:彰化縣大城鄉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選一字第1030001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配合參與彰化縣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擔任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參與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開票所等以公假排代或補休假一案,詳如說明並請轉知相關工作人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3年10月14日彰選一字第1030001681號函轉彰化縣政府103年10月9日府教學字第103033129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說明二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爰學校得依該函釋核給教師公假排代。 三、教師參加選務工作且6個月內未補假或自動放棄補假者,得比照教育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目,予以嘉獎1次或納入計點鼓勵;如係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自行參與者,其敘獎同意比照經推薦參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辦理(但僅限於本次選舉),爰擔任選務工作人員得依上述規定覈實辦理敘獎。 正本: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第一組、人事室2014-10-14 10:1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