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相關事宜,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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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14 00:00~2015-01-14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14 09:38:51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3383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電子檔)(033832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函辦理 。 二、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 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 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 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銓敘部92年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 9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4月24日部法二字 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 ,就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四、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一份。 3 1030003453 ■人■事■室■■■ ■收■文■:1■03■/1■0/■09 ■有■附■件■■■■ 56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10-09 08:3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