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0-09 00:00~2015-01-09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09 1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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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3333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印本1份(0333357A00_ATTCH1.pdf)
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
01731號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
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
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
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
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
定請領生育給付。
三、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
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
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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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3421
■人■事■室■■■ ■收■文■:1■03■/1■0/■07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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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給付。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4-10-07
09: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