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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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09 00:00~2015-01-09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09 11:32:18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3333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印本1份(0333357A00_ATTCH1.pdf) 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 01731號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 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 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 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 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 定請領生育給付。 三、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 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 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 7 1030003421 ■人■事■室■■■ ■收■文■:1■03■/1■0/■07 ■有■附■件■■■■ 8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育給付。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4-10-07 09:2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