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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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10-09 00:00~2015-01-09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09 11:21:00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333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0333317A00_ATTCH1.pdf) 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2號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稱「拘禁」,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4-10-07 10:06:15 1030003420 ■人■事■室■■■ ■收■文■:1■03■/1■0/■07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