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請 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10-09 00:00~2015-01-09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09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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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333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0333317A00_ATTCH1.pdf)
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2號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稱「拘禁」,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4-10-07
10:06:15
1030003420
■人■事■室■■■ ■收■文■:1■03■/1■0/■07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