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請加強注意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狀況,以積極保護受服務對象之權益,並落實辦理性侵害加害人犯罪紀錄查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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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4-10-02 00:00~2014-10-09 00:00 更新時間: 2014-10-02 13:48:38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9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37959號函辦理。 二、為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任職,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落實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及查詢是否為教育部列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 三、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教育部101年5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10089413號函知諒達)第14條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二、、、」。上開應核轉查閱性侵害犯罪紀錄之人員已包括所召募之志願服務人員,爰請上揭教育業務項下之學校、幼兒園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防治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四、副本併送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據以公告幼兒園以廣週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