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9-05 00:00~2015-09-05 00:00 更新時間: 2014-09-05 09:45:40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948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 (共1個電子檔)(0294879A00_ATT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3383 9166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請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9-03 12:43:46 1030002963 ■人■事■室■■■ ■收■文■:1■03■/0■9/■03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