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9-05 00:00~2015-09-05 00:00 更新時間: 2014-09-05 0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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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948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 (共1個電子檔)(0294879A00_ATT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3383
9166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請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9-03
12:43:46
1030002963
■人■事■室■■■ ■收■文■:1■03■/0■9/■03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