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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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4-08-28 00:00~2014-09-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8-28 08:44:43 |
| 訊息內容 |
以下訊息請協助轉知 貴單位所屬人員知悉。 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8月3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