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畢業班停課後超時鐘點費發給疑義,請依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2月29日臺人(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8-11 00:00~2015-02-10 00:00 更新時間: 2014-08-11 17: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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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林家承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hideki@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472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1件(1個電子檔)(024721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畢業班停課後超時鐘點費發給疑義,請依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釋規定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30052836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說明二:查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
44739號函規定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
教師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
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之節數計算發給
;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
)未滿一周之超時授課節數。復查教育部101年2月29日臺
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略以,國民小學教師每週
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
請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三、另該函說明四:有關本署103年4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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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2569
■人■事■室■■■ ■收■文■:1■03■/0■7/■30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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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5797號函說明三有關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於畢業班停
課後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請參酌上開規定本權責辦
理。
四、綜上,畢業班停課後超時鐘點費之發給,應依前開說明,
按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
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釋規定內容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30052836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2014-07-30
10: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