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畢業班停課後超時鐘點費發給疑義,請依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2月29日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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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8-11 00:00~2015-02-10 00:00 更新時間: 2014-08-11 17:52:22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林家承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hideki@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472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1件(1個電子檔)(024721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畢業班停課後超時鐘點費發給疑義,請依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釋規定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30052836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說明二:查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 44739號函規定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 教師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 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之節數計算發給 ;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 )未滿一周之超時授課節數。復查教育部101年2月29日臺 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略以,國民小學教師每週 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 請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三、另該函說明四:有關本署103年4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 2 1030002569 ■人■事■室■■■ ■收■文■:1■03■/0■7/■30 ■有■附■件■■■■ 7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30035797號函說明三有關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於畢業班停 課後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請參酌上開規定本權責辦 理。 四、綜上,畢業班停課後超時鐘點費之發給,應依前開說明, 按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 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釋規定內容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30052836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2014-07-30 10:2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