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8-11 00:00~2015-08-11 00:00 更新時間: 2014-08-11 1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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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257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之規定疑義乙案,教育部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
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按:具有各該
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次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
)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
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
代理(課)教師。
三、另依教育部101年8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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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2633
■人■事■室■■■ ■收■文■:1■03■/0■8/■06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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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略以,本辦法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
代理(課)教師、學校、縣(市)政府參加、辦理甄選之
工作負荷。
四、據上,本案所詢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
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
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
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2014-08-06
09: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