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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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8-11 00:00~2015-08-11 00:00 更新時間: 2014-08-11 17:32:19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257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之規定疑義乙案,教育部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 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按:具有各該 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次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 )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 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 代理(課)教師。 三、另依教育部101年8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A號 4 1030002633 ■人■事■室■■■ ■收■文■:1■03■/0■8/■06 ■無■附■件■■■■ 97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函示略以,本辦法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 代理(課)教師、學校、縣(市)政府參加、辦理甄選之 工作負荷。 四、據上,本案所詢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 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 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 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2014-08-06 09:5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