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詢有關教師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審議通過予以停聘,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7-22 00:00~2014-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22 16: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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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楊曉娥
電話:04-7531827
傳真:7283264
電子信箱:a6301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2356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詢有關教師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審議通過予以停聘,其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教育部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7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004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第14條之3第1項規定:「依第14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教師依第14條第4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三、復查教育部102年4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48769號函規定:「...揆教師法第14條之3立法意旨,係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已明定,涉及性侵害行為教師,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但由於9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教師法第14條之3規定,教師停聘期間仍應
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顯然有失社會公義,業已引發
諸多輿論之批評,係因涉及性侵行為而被停聘調查之教師
惡行重大,且可能涉及犯罪對象是同校中絕對弱勢之學生
,該類教師停聘調查期間若仍支予薪給,不僅受害學生及
其家長情何以堪,亦有變相支持該等教師之虞,而有礙社
會觀瞻,爰修正為該類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年
功薪)。惟若案經調查後無此事實並依法回復聘任者,則
予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參酌教師法第14條之3修正意
旨,...該類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是以,是類
教師於停聘期間亦應不得在外兼職。另,基於衡平考量,
依(102年7月10日修正前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除第10款外
之各款規定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亦不得在外兼職。」
據上,教師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事停聘之教師,其停聘期間均不得在外兼
職。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
理及課程發展科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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