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會銜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7-22 00:00~2014-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22 16: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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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302374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份(電子檔1個)(0237420A00_ATTCH1.doc)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會銜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7月18日公訓字第10
30010290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
正公布,其內容涉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部分重點包括,將
「分發」修正為「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
取資格之期限,限於分配訓練之前;以及進修碩、博士學
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2年及3年,並增訂因養
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等規定(按:考試法第4條條文內容)。
三、旨揭訓練辦法本次修正,係為配合上開考試法修正及實務
作業需要,共計修正8條及增訂2條條文,其修正要點擇要
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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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2484
■人■事■室■■■ ■收■文■:1■03■/0■7/■21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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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列「子女重症」、「養育3足
歲以下子女」為保留受訓資格事由,並明定申請期限限
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修正條文第15條

(二)配合考試法第4條規定,將「訓練」修正為「分配訓練
」,並刪除第2項「於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或
「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16條)
(三)增訂受訓人員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
,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四)增訂「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
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
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四、又為因應上開考試法修正公布,明確相關條文適用原則,
前經考選部103年2月11日、同年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130
0049號、第1031300079號函釋在案。茲以旨揭訓練辦法業
於103年7月10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月12日起生效,查10
1年、102年尚有多項特種考試因訓期較長或調訓時間較晚
,訓練仍持續進行中。審酌本次訓練辦法係配合103年1月
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及相關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其適用
原則爰配合考選部103年2月11日及同年月26日上開函釋辦
理,謹說明如下:
(一)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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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
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
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
1、103年高普考、地方特考及其嗣後各年度之訓練計畫
(按:本會訂定):因應訓練辦法修正發布,爾後年
度各該訓練計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當依新
修正之訓練辦法規定,訂定各該訓練計畫。
2、由各申辦考試機關另定訓練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之各項特種考試:
(1)尚未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請
各申辦考試機關,依訓練專業性及實需,參酌修正
後之訓練辦法擬定訓練計畫,函送該會核定(備查
)實施。
(2)訓練計畫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備
查),惟訓練尚未辦理:請各申辦考試機關,依訓
練專業性及實需,參酌修正後之訓練辦法修正訓練
計畫,函送該會核定(備查)修正後實施。
(二)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
考試(按:指103年初等考試、身障特考、關務特考、1
02年地方特考及其以前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原
則適用新修正之旨揭訓練辦法,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考試錄取人員仍得適用原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之規定。
因此,原訓練計畫無需修正。
五、檢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份,另有關訓練辦
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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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學校)逕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www.csptc
.gov.tw)「最新消息」下載運用。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7-21
10: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