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會銜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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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7-22 00:00~2014-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22 16:21:37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4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302374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份(電子檔1個)(0237420A00_ATTCH1.doc)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會銜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7月18日公訓字第10 30010290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 正公布,其內容涉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部分重點包括,將 「分發」修正為「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 取資格之期限,限於分配訓練之前;以及進修碩、博士學 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2年及3年,並增訂因養 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等規定(按:考試法第4條條文內容)。 三、旨揭訓練辦法本次修正,係為配合上開考試法修正及實務 作業需要,共計修正8條及增訂2條條文,其修正要點擇要 說明如下: 9 1030002484 ■人■事■室■■■ ■收■文■:1■03■/0■7/■21 ■有■附■件■■■■ 73 第2頁, 共4頁 裝 訂 線 (一)配合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列「子女重症」、「養育3足 歲以下子女」為保留受訓資格事由,並明定申請期限限 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修正條文第15條 ) (二)配合考試法第4條規定,將「訓練」修正為「分配訓練 」,並刪除第2項「於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或 「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16條) (三)增訂受訓人員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 ,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四)增訂「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 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 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四、又為因應上開考試法修正公布,明確相關條文適用原則, 前經考選部103年2月11日、同年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130 0049號、第1031300079號函釋在案。茲以旨揭訓練辦法業 於103年7月10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月12日起生效,查10 1年、102年尚有多項特種考試因訓期較長或調訓時間較晚 ,訓練仍持續進行中。審酌本次訓練辦法係配合103年1月 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及相關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其適用 原則爰配合考選部103年2月11日及同年月26日上開函釋辦 理,謹說明如下: (一)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 9 73 第3頁, 共4頁 裝 訂 線 按:指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 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 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 1、103年高普考、地方特考及其嗣後各年度之訓練計畫 (按:本會訂定):因應訓練辦法修正發布,爾後年 度各該訓練計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當依新 修正之訓練辦法規定,訂定各該訓練計畫。 2、由各申辦考試機關另定訓練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之各項特種考試: (1)尚未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請 各申辦考試機關,依訓練專業性及實需,參酌修正 後之訓練辦法擬定訓練計畫,函送該會核定(備查 )實施。 (2)訓練計畫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備 查),惟訓練尚未辦理:請各申辦考試機關,依訓 練專業性及實需,參酌修正後之訓練辦法修正訓練 計畫,函送該會核定(備查)修正後實施。 (二)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 考試(按:指103年初等考試、身障特考、關務特考、1 02年地方特考及其以前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原 則適用新修正之旨揭訓練辦法,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考試錄取人員仍得適用原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之規定。 因此,原訓練計畫無需修正。 五、檢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份,另有關訓練辦 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各機 9 73 第4頁, 共4頁 裝 訂 線 關(學校)逕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www.csptc .gov.tw)「最新消息」下載運用。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7-21 10:5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