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確實依「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遴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相關事宜一案,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7-04 00:00~2014-08-03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04 1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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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2116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原函影本及旨揭表揚要點各1份(電子檔2個)(0211682A00_ATTCH1.pdf、0211682A
00_ATTCH2.doc)
主旨: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確實依「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遴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6月18日部管四字第1033823270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
氣,提升行政效能,爰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
且最近三年有表揚要點中第3點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
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
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
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
處分。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
,各該人員所屬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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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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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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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
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三、表揚要點之訂定,係期藉由遴選足堪為公務人員楷模之優
秀人員,給予各項獎勵,以激發機關內其他同仁見賢思齊
之心,進而激勵士氣,提升政府效能。惟邇來媒體報導,
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者,涉入貪瀆或重大弊案,引發外界
質疑,嚴重影響政府機關形象。茲為發揮模範公務人員選
拔制度設計之激勵意旨,並避免再發生模範公務人員涉案
之情事,爰請各機關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確實依前開
激勵辦法規定,覈實考核並從嚴審議,選拔品行優良且表
現績優符合條件者為模範公務人員。又事後如發現有不實
之情事者,應立即查明並依規定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檢附前開函影本及旨揭表揚要點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公務人才創新育成中心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含附件) 2014-07-01
08: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