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確實依「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遴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相關事宜一案,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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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7-04 00:00~2014-08-03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04 11:13:48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2116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原函影本及旨揭表揚要點各1份(電子檔2個)(0211682A00_ATTCH1.pdf、0211682A 00_ATTCH2.doc) 主旨: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確實依「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遴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6月18日部管四字第1033823270號函辦理 。 二、查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 氣,提升行政效能,爰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 且最近三年有表揚要點中第3點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 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 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 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 處分。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 ,各該人員所屬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府註 2 1030002271 ■人■事■室■■■ ■收■文■:1■03■/0■7/■01 ■有■附■件■■■■ 6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 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三、表揚要點之訂定,係期藉由遴選足堪為公務人員楷模之優 秀人員,給予各項獎勵,以激發機關內其他同仁見賢思齊 之心,進而激勵士氣,提升政府效能。惟邇來媒體報導, 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者,涉入貪瀆或重大弊案,引發外界 質疑,嚴重影響政府機關形象。茲為發揮模範公務人員選 拔制度設計之激勵意旨,並避免再發生模範公務人員涉案 之情事,爰請各機關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確實依前開 激勵辦法規定,覈實考核並從嚴審議,選拔品行優良且表 現績優符合條件者為模範公務人員。又事後如發現有不實 之情事者,應立即查明並依規定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檢附前開函影本及旨揭表揚要點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公務人才創新育成中心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含附件) 2014-07-01 08:4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