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格式及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各1份;另本(103)年度已核定退休案件人員,如當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7-04 00:00~2014-10-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04 08: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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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簡有在
電話:7531444
電子信箱:a10008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079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格式及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電子檔各1件(0207947A
00_ATTCH1.doc、0207947A00_ATTCH2.doc)
主旨:檢送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格式及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各1份;另本(103)年度已核定退休案件人員,如當事者可支領公保養老給付已逾36個月,且欲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6條規定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並申領一次養老給付最高至42個月者,請於本(103)年7月15日前依重審程序檢具退休相關資料函報縣府辦理重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4614號函辦
理。
二、查現行公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次養老給付最高以36
個月為限。復查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16條規
定:「……(第2項)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
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
為限。……(第10項)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月
14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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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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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修正施行
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
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再查公保法施
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
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
依本法第16條規定,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
三、承上,公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養老給付之上限,將由現行36
個月提高至42個月;惟擬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者,
最高給付36個月為限。至於符合辦理優惠存款條件者,如
欲領取超過36個月之養老給付,則須切結拋棄公保養老給
付優惠存款權利,並經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後,臺灣
銀行公教保險部始得據以辦理。
四、為符合前開公保法規定及簡化作業程序,爰配合增修現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退休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
實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
勾選。
(二)退休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是類人員於退休後如未
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拋棄優惠
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
,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經由服
務機關(構)學校函報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臺灣銀
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保養老給付)。
五、嗣後請本縣各級學校於報送退休案件時,請使用新修正學
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及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並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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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退休
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
變更。
六、檢附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及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
結書各乙件【相關表件另將置放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
-便民服務-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科)(在第3頁)-學校
教職員辦理退休時應檢附文件(在第3頁)項下】。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6-27
08: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