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檢送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格式及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各1份;另本(103)年度已核定退休案件人員,如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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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7-04 00:00~2014-10-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7-04 08:42:32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簡有在 電話:7531444 電子信箱:a10008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079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格式及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電子檔各1件(0207947A 00_ATTCH1.doc、0207947A00_ATTCH2.doc) 主旨:檢送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格式及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各1份;另本(103)年度已核定退休案件人員,如當事者可支領公保養老給付已逾36個月,且欲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6條規定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並申領一次養老給付最高至42個月者,請於本(103)年7月15日前依重審程序檢具退休相關資料函報縣府辦理重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4614號函辦 理。 二、查現行公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次養老給付最高以36 個月為限。復查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16條規 定:「……(第2項)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 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 為限。……(第10項)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月 14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 3 1030002224 ■人■事■室■■■ ■收■文■:1■03■/0■6/■27 ■有■附■件■■■■ 55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修正施行 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 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再查公保法施 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 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 依本法第16條規定,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 三、承上,公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養老給付之上限,將由現行36 個月提高至42個月;惟擬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者, 最高給付36個月為限。至於符合辦理優惠存款條件者,如 欲領取超過36個月之養老給付,則須切結拋棄公保養老給 付優惠存款權利,並經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後,臺灣 銀行公教保險部始得據以辦理。 四、為符合前開公保法規定及簡化作業程序,爰配合增修現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退休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 實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 勾選。 (二)退休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是類人員於退休後如未 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拋棄優惠 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 ,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經由服 務機關(構)學校函報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臺灣銀 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保養老給付)。 五、嗣後請本縣各級學校於報送退休案件時,請使用新修正學 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及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並務必 3 55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告知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退休 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 變更。 六、檢附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及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 結書各乙件【相關表件另將置放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 -便民服務-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科)(在第3頁)-學校 教職員辦理退休時應檢附文件(在第3頁)項下】。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6-27 08:3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