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貴校函詢「本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範例」第3點第2款第4目不列入超額教師處理認定疑義乙案,復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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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6-24 00:00~2014-07-2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24 10:33:00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楊曉娥 電話:04-7531827 傳真:7283264 電子信箱:a6301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1857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校函詢「本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範例」第3點第2款第4目不列入超額教師處理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3年5月19日陽中人字第1030002232號函。 二、查本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範例第3點第2款 第4目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超額處理:(1)現任教師兼 主任除自願者外,得不列為超額教師。然產生全縣性教師 超額時不在此限。(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現應修正 為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予以留職停 薪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惟將於下學年度八月一日復職 者,得依本原則辦理。」。 三、其次,教師留職停薪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辦理,所稱留職停薪,指教師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 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 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 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0 1030002096 ■人■事■室■■■ ■收■文■:1■03■/0■6/■18 ■無■附■件■■■■ 3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四、今學校教師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提出申請於103 年8月1日起留職停薪,如經學校核准留職停薪者,因該師1 03年8月1日起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則該師不得列為103 學年度超額教師(103學年度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他校生效日 期為103年8月1日起)。 正本:陽明國中 副本:本縣各國民中學(不含陽明國中)、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法制處、本府教育處2014-06-18 16:0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