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970911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養老給付選擇部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8-09-17 00:00~2009-09-17 00:00 更新時間: 2008-09-17 09:30:50
訊息內容 為簡化退休案之報送作業,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自即日起,於該表「退休(職)生效日期」欄位下方,增列欄位加註「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等文字,供退休人員勾選填寫。爰嗣後報送銓敘部核定之退休案件,毋庸再行檢附2份養老給付選擇書,惟要保機關及當事人填具選擇書部分,除簡化報送銓敘部2份外,仍請依該部上開令及通函規定辦理-即請當事人於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養老給付前,詳加熟讀前揭銓敘部相關規定後,慎重決定選擇意願並填寫2份選擇書,一份當事人收執,一份服務機關收執,以及於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選擇欄位勾選。是以,自即日起,各機關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於退休3個月前,應填具新修正之退休事實表正本6份(代轉銓敘部3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1份及本府人事處2份),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府彙轉銓敘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