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任職未滿1年,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其復職前遭資遣之法律適用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6-13 00:00~2014-07-13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13 1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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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1893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勞動部原函影本各1份(電子檔)(0189343A00_ATTCH2.
pdf、0189343A00_ATTCH3.pdf)
主旨: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任職未滿1年,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其復職前遭資遣之法律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6月5日總處培字第103003479
4號函轉勞動部103年5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1155號函
辦理,並隨函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勞工處2014-06-12
11:14:17
1030002013
■人■事■室■■■ ■收■文■:1■03■/0■6/■12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