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任職未滿1年,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其復職前遭資遣之法律適用o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6-13 00:00~2014-07-13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13 16:27:12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1893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勞動部原函影本各1份(電子檔)(0189343A00_ATTCH2. pdf、0189343A00_ATTCH3.pdf) 主旨: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任職未滿1年,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其復職前遭資遣之法律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6月5日總處培字第103003479 4號函轉勞動部103年5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1155號函 辦理,並隨函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勞工處2014-06-12 11:14:17 1030002013 ■人■事■室■■■ ■收■文■:1■03■/0■6/■12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