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疑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調查期間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6-04 00:00~2014-07-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04 14: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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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楊曉娥
電話:04-7531827
傳真:7283264
電子信箱:a6301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1714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疑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調查期間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其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後,教師評審委員會始決議暫時停聘,有關停聘作業執行疑義乙案,教育部函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年5月26日桃教人字第10300359
58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育
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
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三足歲以下
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
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同辦法
第5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
效期間,...。」,次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
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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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教師涉有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
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再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本法第14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
如下:...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
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據上,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
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與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係屬二事,爰倘教師疑似涉有教師法第14條
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學校
仍得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予以停聘,尚無須由教師辦理復職手續後再予停聘
之必要。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
理及課程發展科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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