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疑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調查期間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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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6-04 00:00~2014-07-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04 14:27:1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楊曉娥 電話:04-7531827 傳真:7283264 電子信箱:a6301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1714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疑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調查期間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其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後,教師評審委員會始決議暫時停聘,有關停聘作業執行疑義乙案,教育部函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年5月26日桃教人字第10300359 58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育 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 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三足歲以下 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 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同辦法 第5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 效期間,...。」,次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 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6 1030001809 ■人■事■室■■■ ■收■文■:1■03■/0■5/■28 ■無■附■件■■■■ 45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教師涉有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 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再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本法第14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 如下:...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 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據上,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 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與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係屬二事,爰倘教師疑似涉有教師法第14條 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學校 仍得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予以停聘,尚無須由教師辦理復職手續後再予停聘 之必要。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 理及課程發展科2014-05-28 09:5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