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有關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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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6-04 00:00~2014-09-04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04 13:14:2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4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1705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0170514A00_ATTCH1.pdf、0170514A00_ATTCH2.pdf) 主旨: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有關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3003 4681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 ,分別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訂定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赴陸事宜,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 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上開法規因涉及陸委 會及內政部主管權責,如有相關疑義,仍請逕洽各該法 規權責機關瞭解或解釋。 (二)另查「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4 1030001777 ■人■事■室■■■ ■收■文■:1■03■/0■5/■26 ■有■附■件■■■■ 00 第2頁, 共4頁 裝 訂 線 」第5點規定略以,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 等事項,在1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陸委會提送報告。爰請各機關公務員赴陸返臺後確實 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公務員得否赴大陸地區兼職、兼課之疑義: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 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 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依銓敘部102年7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23753512號書函規 定,查銓敘部93年12月15日部法一字第0932440284號書 函及100年6月8日部法一字第1003384620號書函意旨, 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所稱「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事業或團體」,僅及於依國內相關法令所設立之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尚無包括國外依各該國法 令所設立者,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 其他國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又公務員 兼任我國之公職,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尚須有法 令明文規定始得為之,是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公 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 務。是以,以大陸地區廈門大學倡辦學報之編輯群,無 4 00 第3頁, 共4頁 裝 訂 線 論是否為大陸地區官方機構之職務,抑或為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公務員須有法令之依據,始 得兼任該大學學報之編輯職務。另查行政院99年4月27 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2081號函意旨,基於社會觀感及 國家安全之疑慮,公務員現階段尚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 。 四、公務員差勤管理規定及措施: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 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 辦請假手續。」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 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 事者,均以曠職論。」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 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等項目,並 將抽查結果陳報核閱。 (二)爰各機關公務員對請假事由應據實申報,各機關於差勤 管理上之差假地點應增列大陸地區選項,並請加註「公 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依相關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報服務機關核准」等相 關文字,以提醒機關內公務員赴陸請假應誠實申報。另 請各機關於抽查人員出勤情形時,一併抽查赴陸請假是 否依規定辦理。 五、公務員差勤或赴陸違失之處理: (一)公務員如有違失情事,除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 4 00 第4頁, 共4頁 裝 訂 線 處罰外,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則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 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檢討責任歸屬並依規 定程序核予適當之懲處。 (二)另如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情 事,應依其罰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檢附銓敘部102年7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23753512號書函及 行政院99年4月27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2081號函影本各 1份供參。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4-05-26 14:5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