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請本校符合退休條件資格之教師,且欲登記104年退休者,於103年6月6日下班前赴人事室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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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6-01 00:00~2014-07-01 00:00 更新時間: 2014-06-01 09:21:50 |
| 訊息內容 |
一、為填報104年度本校所屬學校教師自願(含屆齡)退休人員調查表,請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之退休條件資格且欲登記者,於103年6月6日下班前赴人事室辦理登記。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三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二、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 定或訴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學校年資。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 計為退休年資。 第 5 條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但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者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退休或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教學、研究上之優異表現標準,由教育部另定之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 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