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30059205B號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5-15 00:00~2014-08-15 00:00 更新時間: 2014-05-15 2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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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楊曉娥
電話:04-7531827
傳真:7283264
電子信箱:a63017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1511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共2個電子檔案)(0151187A00_ATTCH1.doc、0151187A00_
ATTCH2.pdf)
主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3005920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9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59205E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
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賴羿帆先生(02-77365722)。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社會處(含附件)、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含附件)、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
課程發展科(含附件) 2014-05-14
13:10:11
1030001633
■人■事■室■■■■收■文:■10■3/■05■/1■4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