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依據彰化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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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3-04-29 00:00~2014-04-29 00:00 更新時間: 2013-04-29 11:42:13 |
| 訊息內容 |
依據彰化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十、公差與公假,前者係由校長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本要點第十五點各款所明定。 十一、教師公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核定後,再送人事單位登記。 十五、教師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給: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校長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兩年以內者。 (六)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或因執行職務涉訟須出席(庭)作證、答辯,經校長核准者。 (九)參加政府舉辦之活動,經校長核准者。 (十)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