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現職編制教師、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 學生踴躍報考教育部102年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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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教學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3-04-12 00:00~2013-05-12 00:00 更新時間: 2013-04-12 11:18:51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4月2日臺教社(四)字第1020049384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閩南語)之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語言能力,特舉辦本認證考試。 三、旨揭認證訂於102年8月17日舉行考試,自102年4月8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受理網路報名,並提供說明會與團報服務,請轉知貴校現職編制教師、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學生踴躍報考。 四、有關本認證考試簡章、報名系統及相關資訊登載於「教育部102年度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網站(http://blgjts.moe.edu.tw/),考試詳情可電洽服務專線:(02)2321-0191,服務信箱:blg.sce@deps.ntnu.edu.tw。 五、本府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予以獎勵。 (一)獎勵原則: 1、通過閩南語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或C1等級),嘉獎乙次;通過專業級認證(C2等級),嘉獎兩次。 2、通過客家語語言初級或中級能力認證,嘉獎乙次;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嘉獎兩次。 3、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達60分以上、89分以下者,嘉獎乙次;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達90分以上者,嘉獎兩次。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本原則規定之現職校長、教師,請於該學年度檢附本土語言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並填具敘獎申請表(附件二),逕向所屬學校申請。 2、服務學校於學年度結束前將擬議獎勵名冊(附件二),併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報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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