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局公告 :P2P非法下載可重判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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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資訊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07-06-20 00:00~2007-12-20 00:00 更新時間: 2007-06-20 21:39:32 |
| 訊息內容 |
公告編號:18233 公告時間: 2007-06-15 10:35:22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增列對平台業者「未經授權、受有利益」的刑罰規定。以下為規定內容: 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新增若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也視為侵害著作權,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並規定,違法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其不改善,且經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權行為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限期一個月內改正,若不改正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請即刻轉知、宣導單位內所有人員,並於貴單位網路使用規範中訂定相關規定,以應映本項修正條文。 請同仁注意勿使用P2P非法軟體下載檔案,以影響學校網路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