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年1月1日調整為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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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7-04 00:00~2013-01-03 00:00 更新時間: 2012-07-04 15:44:02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101848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及說帖各1份(共2個電子檔)(0184820A00_ATTCH1.pdf、0184820A00_ATT CH2.pdf)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 年1月1日調整為8.25%,業經本(101)年6月21日考試院第 11屆第193次會議審查通過,請 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13620599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 以,公保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 定期精算,如須調整,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依最近一次公保財務精算結果之平準保險費率,應為8. 25%,已符合公保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應予重新釐定保 險費率。 三、因重行釐定公保保險費費率係基於依法行政、世代正義及 公保永續經營等考量所為之必要措施,爰業於本(101) 年4月16日召集財主機關、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及公保被保 險人代表共同商議,並經同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3 次會議審查通過;刻正由考試院函送行政院會銜中,俟完 成相關程序後,將正式發布實施。另本案因涉及預算編列 及時間急迫等問題,爰請各機關學校務必配合於明年預算 (人事費)中籌編支應之。 四、檢附銓敘部函及說帖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