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年1月1日調整為8.25%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2-07-04 00:00~2013-01-03 00:00 更新時間: 2012-07-04 15:44:02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101848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及說帖各1份(共2個電子檔)(0184820A00_ATTCH1.pdf、0184820A00_ATT
CH2.pdf)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
年1月1日調整為8.25%,業經本(101)年6月21日考試院第
11屆第193次會議審查通過,請 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13620599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
以,公保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
定期精算,如須調整,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依最近一次公保財務精算結果之平準保險費率,應為8.
25%,已符合公保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應予重新釐定保
險費率。
三、因重行釐定公保保險費費率係基於依法行政、世代正義及
公保永續經營等考量所為之必要措施,爰業於本(101)
年4月16日召集財主機關、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及公保被保
險人代表共同商議,並經同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3
次會議審查通過;刻正由考試院函送行政院會銜中,俟完
成相關程序後,將正式發布實施。另本案因涉及預算編列
及時間急迫等問題,爰請各機關學校務必配合於明年預算
(人事費)中籌編支應之。
四、檢附銓敘部函及說帖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