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函復桃園縣政府所詢有關特殊教育班教師喪假期間特殊教育津貼支給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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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6-18 00:00~2012-07-18 00:00 更新時間: 2012-06-18 12:07:03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101454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復桃園縣政府所詢有關特殊教育班教師喪假 期間特殊教育津貼支給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B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教育部74年3月6日台(74)人字第08147號函略以,國 民小學特殊班教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在l星期以上,其課務另 請人代理者,其特殊教育津貼應改發其代理人具領。次查 教育部94年7月1日台人(三)字第0950146867號書函規定 ,教育部74年3月6日函所稱「l星期」之意涵,係指應加 計例假日。又查教育部94年4月11日台人(三)字第094004 5799號書函略以,代理人雖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不 得重複支領特殊教育津貼,惟以被代理職務教師既無執行 該職務之事實,自不合照常發給特殊教育津貼。 三、是以,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應停發特殊教 育津貼。復經徵詢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意見,特殊教 育班教師請喪假在1星期以上,仍應依上開規定停發特殊教 育津貼。 |